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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GUANGXIMEDICAL COLLEGE”。
2.学校简介: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广西药学院、广西妇幼保健院合并而成的专科层次的公办普通医学院校。学校始建于1941年,历史悠久。学校位于广西南宁,占地362亩。分为昆仑校区和桃园校区,设有医学部、护理部、药剂科、医技部、大健康产业部、思想政治部、医学基础部、公共基础部。
3.部门代码:14313。
4.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
5.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6.学制:三年。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务处招生办是我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纪检监察电话0771-5602090。
第三章招生对象和专业
第五条招生对象:参加2019年全国高考的考生。
第六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由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报考外语不限,大一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八条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同时考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就业岗位的特殊性,对考生身体条件提出以下要求:
1.报考医学等相关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等。
2.报考护理与助产专业的考生,建议女生身高不低于156cm(单划要求不低于158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单划要求不低于165cm);助产专业限女生,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3.患有严重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且有依赖性者,不录取到我校。
4.鉴于药学专业学习和就业的行业特点,肝功能异常者不得报考我校各专业;有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肢体残疾、行动不便、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要慎重报我校各专业。
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九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工作机制,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分数优先、遵循自愿原则”的原则接受投档。对于进阶考生,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如果第一专业志愿已满,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已满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被辞退。
第十一条在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考虑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进行专业分配。如果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我院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十二条广西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计划(临床医学专业)在广西八市(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贵港、崇左)招生,单志愿、单独划线,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专科批次录取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在征得上级招生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人数,实行“征集志愿”,根据考生志愿和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本项目优先考虑岗位设置单位所在地的学生。学生入学后、领取录取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六章罪名
第十三条专业学费和住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最新收费标准,实行公示收费。
第十四条其他费用:学生上课使用的教材自愿向教材供应商购买,部分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自愿购买。
第十五条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毕业待遇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与普通高校学生在户籍、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即户口可以转移,考试合格者颁发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毕业生以“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就业时,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自治区高校就业办公室发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校每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比例,将优秀高职毕业生直接输送到相关本科院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考生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直接向我校招生办咨询。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聘代理工作。
联系人:南宁市昆仑大道8号(昆仑校区),邮编:530023
南宁桃园路37号(桃园校区) 邮编:530021
电话:0771—2847911 5616464(也可传真)
第十八条学校过去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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